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猫狗发生冲突而伤人的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被猫抓伤的高某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4年9月10日,高某牵着其饲养的边境牧羊犬(中型犬)从何某家门口经过时,何某家房屋大门敞开,高某的狗在何某家门前停留,并转身向着何某家靠近,但高某并未及时制止。突然,何某家饲养的猫从屋里飞快地冲出并扑向高某的狗,导致猫将高某抓伤。后高某自行前往医院对被猫抓伤的部位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27.3元。之后,高某与何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高某遂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判决何某承担医疗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近日,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源,而饲养动物则将这种危险带到了不特定的环境之中,成为造成损害的安全风险隐患,所以,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积极主动地管理好饲养的动物,以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 本案中,原告高某未及时制止其饲养的狗对猫的侵扰或威胁,故应当依法认定高某未恰当履行动物饲养者对饲养动物的看管(监督)义务,其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又因动物伤人事件发生于被告何某的家门口,高某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的看管(监督)义务更重,故应当依法减轻何某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某赔偿高某被猫抓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的70%,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规定精确指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原则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其在饲养动物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这就要求各位动物饲养人必须对饲养的动物实施严格看管。 本案中,高某带着自己饲养的狗路过何某家门口时,狗靠近何某的家门,并试图闯入其家中,导致何某饲养的猫受到威胁,从而对高某的狗发动攻击,因此高某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此承担对应的责任。 不同的动物有不一样的习性,它们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尤其是在动物聚集的场所,饲养人更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动物伤人或其他纠纷的发生。这不仅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广大群众也应遵守社会公德,在遇到他人饲养的宠物时,不要故意挑逗动物。如果因为行为人故意挑逗动物而引发自身或他人的损害,那么被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