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发表于2013年11月1日的我国教育报,讲的是北京某学生因为没有接种水痘疫苗,被校园勒令停课,有必要接种水痘疫苗后再来上学。 这事假如产生在现在,仍然是错的,并且我也信任许多校园用漏种疫苗不给上学来逼学生补种疫苗。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中心小学一名学生因未接种水痘疫苗,被校园奉告,须暂时停课回家,等疫苗接种后再来上学。 学生父亲称,孩子刚接种完其他疫苗,再次接种需等近一个月,校园无权不让孩子上课。 校园则回应,未接种水痘疫苗的孩子一旦感染水痘易引发校园大面积感染,为其他学生身体健康考虑,只能暂时让该生停课回家。 媒体曝光该事情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终究孰是孰非,许多看热闹的人未必清楚。 实际上,漏种疫苗的儿童有或许罹患相应盛行症,并在学生集体中传达,世界上大都国家都有“对入学儿童查验防备接种证,并对漏种者进行补种”的规则。这类规则自身是科学、合情、合理的,但在详细履行过程中,却常常因为实施者对规则的细节了解不到位而形成履行误差。 误差大大都表现在——入学查验接种证时。将按规则接种疫苗作为入学的必备条件,对漏种者设置入学门槛,即不补种疫苗不让入学,补种后方能入学。 当时,就我国与学生就学、疫苗接种有关的三部法令和法规文件——《责任教育法》、《盛行症防治法》和《疫苗流透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来看,仅《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中提及儿童在入学时需受查验防备接种证。 关于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应该是入学后进行补种,而不是补种后才干入学。在其他有关教育或卫生的法规性文件中,也没有一点“漏种儿童禁绝入学”的表述。 因而,校园回绝未种水痘疫苗的儿童上学是没有法令依据的,并且此举还违反了责任教育法,危害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力。 实际中,因为回绝接种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接种疫苗的儿童并不罕见。假如不让他们入学,危害其受教育权。假如让他们入学,且他们回绝接种或没能及时补种疫苗,则或许危害学生集体的健康权。 当个人的受教育权与学生集体的健康权之间产生抵触,两种权力终究该表达权衡利害? 现有法规并未给出清晰答案。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因校园中产生盛行症盛行而被问责,一些校园管理者往往会挑选将强制补种疫苗作为入学的先决条件。 水痘是一种经过空气和触摸传达的盛行症,其感染性强,会形成集体性感染而导致突发性公共卫生事情。 但是水痘并非一种严峻的盛行症,其临床症状细微,一般能够自愈,因而其还没有被归入我国需求陈述的法定盛行症之列。 依据《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防备水痘的水痘疫苗在我国归于第二类疫苗,不归于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其应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在儿童入学查验接种证时,水痘疫苗不该列入查验规模。 在上述事情中,校园以未种水痘疫苗而回绝儿童入学,更是“政出无门”。强制要求儿童入学时接种水痘疫苗,不光违反了“自费并且自愿接种”准则,并且会给征途形成“为了经济利益强制接种”的负面形象。 当然,不接种水痘疫苗无疑下降儿童个人对水痘的抵抗力,一起会给校园的盛行症防治作业带来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觉得校园应守住底线,不吓唬家长,能够强烈建议家长为儿童接种水痘疫苗,能够出具书面建议书,阐明其间的利害联系,促送儿童监护人作出正确的挑选。 假如家长便是不愿意,那也是尽力过了,所谓【放下助人情节 尊重别人命运】也。